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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三十七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0年10月31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nbs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9號《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已經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教育部 國家語委關于印發(fā)《國家語言文字事業(yè)“十三五”發(fā)展規(guī)劃》的通知
教育部國家語委關于印發(fā)《國家語言文字事業(yè)“十三五”發(fā)展規(guī)劃》的通知教語用〔2016〕3號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語委,相關省、自治區(qū)民委(民語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語委,國家語委成員單位,部屬各高等學校:  現(xiàn)將《國家語言文字事業(yè)“十三五”發(fā)展規(guī)劃》(以下簡稱“十三五”規(guī)劃)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十三五”規(guī)